近日,安徽省農業農村廳、安徽省財政廳共同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病死畜禽處理不當,影響畜牧業生產安全、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安徽是全國畜牧業大省,畜禽養殖量大,分布范圍廣,有效解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問題,刻不容緩。2014—2015年省政府辦公廳先后印發《關于構建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及監管長效機制的意見》《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完善保障、統籌推進。經過10年努力,我省基本建立了覆蓋生豬養殖大縣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無害化處理工作穩步推進,但也存在體系布局不夠合理、保障措施不夠完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集中處理率不高、補貼標準未細化等問題,制約了無害化處理工作進一步提質增效。
二、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機制的意見》《農業農村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工作的通知》等制定。
三、制定過程
2023年10月,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開展《通知》起草工作。2024年3月至今,借鑒有關省(直轄市)做法,已征求有關省直單位、各市農業農村局、財政局、有關企業、社會公眾等意見,召開了專家論證會,合理采納有關意見。同時,開展了與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評估,填寫了制發文件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評估報告單,通過了內部合規性審查,形成《通知》(送審稿),于2024年9月25日聯合報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進行了審核,補充征求了省有關部門意見,通過了公平競爭、政策取向一致性、制發文件與為基層減負一致性、合法合規性審查,并經省政府領導審示同意。2024年12月6日,省政府辦公廳函復,以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名義聯合印發,注明“經省政府同意”。
四、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責任。全面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和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二是健全體系。按照“統籌規劃、屬地負責,政府監管、市場運作,財政補助、保險聯動”的原則,強化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體系建設,優化無害化處理體系布局。統籌推進區域性無害化處理中心建設,提出到2027年全省病死畜禽無害化集中處理場布局數量,并推動建立以集中處理為主、自行分散處理為補充、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暫存點或移動收集點、配置專用轉運裝備的處理體系,逐步提高專業無害化處理覆蓋率。無害化處理場要做好相關備案工作,建立相關收集轉運制度,同時,要求畜禽養殖企業、畜禽屠宰企業自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的,不得處理本企業外的病死畜禽。支持鼓勵非自建畜禽養殖企業、畜禽屠宰企業將病死畜禽委托給專業的無害化處理場進行集中處理,逐步淘汰深埋、化尸窖等傳統的處理方式。
三是調整完善補助政策。補助對象為承擔畜禽養殖環節無害化處理任務的實施者,并明確屠宰環節、病死寵物和拋棄的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處理費用承擔主體。對于處理補助標準,養殖環節病死生豬按照體長在45厘米或體重在7公斤(含)以上的按照每頭補助不超過80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65元/頭;體長在45厘米或7公斤(不含)以下的以及未區分病死豬長度或重量的按照每頭補助不超過50元核定,其中省級以上財政補助不超過40元/頭;養殖場(戶)自行處理的,按照上述補助標準的70%予以核定。集中無害化處理病死牛省級補助200元/頭。鼓勵各地對養殖環節其他病死畜禽(包括死胎、木乃伊胎、流產胎兒和胎衣等)、屠宰環節其它病死畜禽和病害產品集中無害化處理給予財政補貼,省財政視情統籌資金對養殖環節羊禽等病死動物集中無害化處理的給予支持。
四是加強監管。采取因素法規范補助資金分配。加快補助資金執行進度,加強無害化處理數據審核,嚴格補助資金使用。我省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數據統計匯總和補助經費發放以“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監管監控平臺系統”數據為準,推進全鏈條信息化監管。同時,推進保處聯動和加強宣傳培訓等。
五是政策實施期限及其它要求。調整完善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政策從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省農業農村廳會同省財政廳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同時規定,此前我省印發的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有關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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